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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19 13:04:08 點閱: 459 (143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三、因應港澳情勢變化,提醒所屬人員前往港澳視需求辦理通報作業:

(一)因公務赴港澳:得由承辦單位或機關視需要(如:出席重 要會議或活動涉機密性或有影響人身安全之虞)將詳細行 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報陸委會,由 該會提供必要協助。

(二)非因公赴港澳: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者,得於行 前至至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網頁登錄個人資 料及聯繫方式,以利該會掌握赴港澳國人動態及提供急 難救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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