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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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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一般公告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4 13:23:46 點閱:
201
(165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附件下載
府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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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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