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上一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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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17 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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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B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 三、 | 若對本案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