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4-27 11:12:25 點閱:10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34731號函辦理。 |
| 二、 |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第4項第6款規定略以:「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
| 三、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之結果經申復有理由,並交由貴校性平會重為決定者,請確依該申復審議決定之意旨辦理,不得有違背其意旨而予以變更(或維持)處分之情事。 |